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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立中等教育制度实行

根据1987年的《宪法》中关于提供免费公立中等教育的规定,菲律宾国会于1988年5月17日通过《免费公立中等教育法》,声称“向所有合格公民提供免费公立中等教育和促进各级优质教育是国家的政策”。免费公立中等教育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市、镇、乡)办的公立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中等学校以及国立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的中等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学费指教学活动所需的直接成本费;免收的杂费包括医疗、体育运动、图书馆、实验室和军训方面的费用。为了有效地实行这一新制度,对公立中学的管理和经费全部转归教育文化体育部直接负责。教职员工的薪金也一律由中央政府负责支付。免费公立中等教育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公立中学学生数就增加了约20万。该法还规定了几条有效实施免费公立中等教育必要的配套措施。为了保证公立中学的教育质量和正常招生,该法授权教育文化体育部制定相应的课程计划。除了向中学生提供普通知识、技能外,还必须包括职业、技术课程。学生如果连续两年多数学术科目不及格而无正当原因的话,则不再享受免费公立中等教育的权利。在同一个社区内,当公立中学不足以招收所有的小学毕业生时,公立小学的毕业生有入学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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