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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私立教育机构通则》颁布

1993年7月26日,澳门当局颁布《澳门私立教育机构通则》。这是一部专门规定澳门非高等教育的私立教育机构办学事宜的重要法令。该法令指出,私立教育机构在澳门地区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该法令作为办理私立教育机构的法律规定,但不妨碍私校办学自由的原则。法令共分8章36条,具体规定了私立教育机构的性质、分类、办学规定和审批程序,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办学章程、组织结构及其运作和关闭、校长任免及职责、教学工作、学生和学籍管理等事项。该法规定,成立私立教育机构必须具备所规定的办学条件方可向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提出申请,司长收到申请后60天内将作出有关审批决定,批准者将发出办学执照;私立学校在变更办学事项时必须经司长批准,否则将取消办学执照。该法还规定了私立学校办学的各种事项,如教师招聘、录取学生、考勤考试以及福利资助等,是澳门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私立非高等教育的法规,为澳门教育发展尤其是免费普及教育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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