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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布《学校公民教育指引》

1984年中英签署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后,香港当局于1984年发表《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白皮书,提出要更有效地教育公众,以应付因政制发展所引起的各种转变,尤其教育署应通过学校课程承担推行公民教育的责任。教育署根据以上原则与课程发展委员会商议,并获教育委员会支持,遂着手实施,于1985年8月课程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学校公民教育指引》,全文共7章,并加附录。

《指引》开宗明义指出,香港学校推行公民教育,应当利用正规课程内的所有机会,以跨学科的方法,并结合隐蔽课程来推行公民教育,把学生培养为负责任的公民。《指引》提出香港学校公民教育的四个宗旨为:了解政府机构的运作及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培养社交和政治技能及辨别力;养成在自由讨论中的判断力;通过态度和行为的塑造,认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教学目标为:个人与人际关系的需要,对香港文化传统及目前生活方式的欣赏和重视,关心社会及国际事务,社会及政治技能与批判能力的增强,对影响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认识。《指引》还指出正规课程推行公民教育的基本要点为:①幼稚园应利用资料加强儿童社群经验,学会角色承担。②初小应介绍职业分类、规则合作、权利及责任等概念。③高小应介绍香港及香港政府组织,培养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自豪感。④在社会、健康教育、小学科学及语文科中,应注意提高公民意识使学生明了处世自律的需要。⑤中学教师应注意利用每个机会培养学生的人生积极态度并改进其人际关系技能。⑥应引导高中生参与政事辩论,通过多种个案实践,使学生掌握政治知识和社交技能。《指引》认为,可通过两种非正规课程推行公民教育:一是通过社区和趣味化的康乐活动,发展社交技能和群体精神;二是通过学生组织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和掌握组织、工作程序及权利和责任等。《指引》还阐明了校园文化、校风对推行公民教育和学生发展有重要影响,提出学校为开展公民教育,应建立一个能使校董会、教师及学生各方面的机构互相合作的公民教育统筹委员会,并提出有关的实施方式和评估办法。

《指引》发布后,受到香港学校的重视,被作为大事推行。并宣布6个月后进行评估,以检讨其效用。评估报告于1986年4月公布。评估表明,传阅《指引》、参与公民教育师资培训及成立相应机构的学校均超过半数学校,其中小学比率较高,大多数学校都很注重通过跨学科和课程活动来推行公民教育,而且都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各区教育主任认为,学校对推行公民教育总体上反应热烈,但仍有少部分学校有待开展,且尚有15%的中学、9%的小学和14%的幼稚园尚未接收到《指引》。评估报告为此提出4点建议:①辅导视学处应举办更多在职教师训练课程。②各教育学院应提供公民教育的职前或职后训练。③增加辅导视学处人力,以设计及制作相应的教材和教学资料。④提供更多新资源供教师使用。

从80年代香港发布的几份《指引》看,《学校公民教育指引》引起的反应最强烈,教育界的学者和社团及各类传播媒介纷纷参与讨论。学者指出,该《指引》的发布在客观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引导学生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大事;二是有利于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三是统一了对公民教育的认识,为教师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教育内容和教学参考依据。当然,在香港进行公民教育决不会像《指引》所说的那样是为了推行“代议政制”,同时也未能把公民教育列为独立的必修科,提供必要的资源。1996年,香港对《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引进了国家观念,使《指引》适应“回归”后的香港公民教育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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