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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发布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条例》包括总则、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附则共7章23条。《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参照上款确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职业类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条例》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1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年度补考,补考仍有1门或1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去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条例》指出,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此外《条例》对教师资格认定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作了说明。

《教师资格条例》的颁布是贯彻《教育法》、《教师法》的重大措施,是中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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