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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职业高级中学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7日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职教中心等)评估认定工作。通知指出,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是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认定工作的继续与发展,要掌握好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坚持以促进学校建设和改革为重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评估工作。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认定工作,既要尊重学校发展历史,又要全面考察评估学校的现状,要优先考虑对国家职教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办学质量和效益高且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高中,在办学硬件设施方面,要考虑大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不搞终身制,每隔几年重新评估审批一次。通知指出,评估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基本条件,应根据国家教委1994年2月1日制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标准》,结合职业高级中学发展的总体水平确定,一般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并已被评为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学校管理和教学有职教特色,教育教学质量高且成绩显著,对同一类职业学校教育有示范作用;学校在校生1200人以上,其中接受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等)学历教育的不少于1000人;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3.3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年生均经费达到全国职业高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2倍以上,校办产业年创收50万元以上;教学设施完备,各类专业(工种)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时,要做到每生一个工位,以农、林、牧、渔等专业为主的学校应有相应的农、林、牧、渔场,总面积不少于6.7万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局)的评估报告和评审小组的意见,结合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建设的总体布置,审批公布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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