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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发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和表示合作办学逐渐增多。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6日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设置、运行、监督、附则共5章43条。《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境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规定》还在合作办学的范围、合作办学的主体、合作办学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合作办学的领导体制、外国院校可否授予外国文凭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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