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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制定《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推举校长的试行规定》

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高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校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将那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坚定并且有能力、有作为、有奉献精神的人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国家教委对高校领导干部任免制度作了重大改革。1994年11月,国家教委党组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制定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推举校长的试行规定》。该《规定》提出的校长任职条件是: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与履行职责相称的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的管理和领导工作;熟悉高等教育情况,懂得教育规律,具有基层管理工作经验和把握学校全局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或相当于教授),有一定的学术地位;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初任年龄在56岁以下(连任或规模较大的重点学校适当放宽)。《规定》明确指出,推举校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应建立有广泛代表性的临时机构——推举校长联席会。具体推举程序为:提名、考察、民主测评、投票表决、党委审核上报。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分别于1994年12月2日、13日按照国家教委的布置,分别开始进行校长推举,于12月30日完成了校长民主推举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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