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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职业指导纲要》试行

在普通中学开展职业指导,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基础教育改革,落实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措施,有助于“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方针的落实。1994年9月国家教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下发了《普通中学职业指导纲要》,要求各地试行。《纲要》指出,普通中学职业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有关升学和就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根据中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应遵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原则、重视职业指导的社会性原则等。《纲要》指出,职业指导的目标和任务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和专业;了解自己的生理、心理、兴趣、才能和体质等特点;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需要和个人志愿之间的关系,增强职业意识和对未来职业的适应能力,使学生能够正确地选择符合社会需要及其身心特点的职业或专业方向。《纲要》规定,职业指导既可独立进行,也可借助有关活动,采取课内和课外结合的方式进行。可独立开设职业指导课,系统讲授关于社会职业和个性特点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职业观;也可通过传递专业或职业信息,提供分类职业介绍;可以设职业辅导站,辅导毕业生选择升学和就业的志愿等。职业指导课教学时数,在初中阶段不低于15课时,在高中阶段不低于20课时,所需课时可在劳技课等课时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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