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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布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国务院于1994年3月14日发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条例》共16条。《条例》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审批、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委推荐。国家教委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布之日内提出,报国家教委裁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个重要依据。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消,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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