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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印发

1989年7月,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的要求,三部委结合几年来学生军事训练的实际,对1989年的《大纲》进行了修订,并于1994年5月6日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新《大纲》明确了实施军事训练的目的,即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激发爱国热情,树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性、纪律性,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新《大纲》规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采取集中训练与军事理论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集中军事训练周数为4~5周,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60~70学时。教学内容也根据各类高等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新《大纲》要求军事训练应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训练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军事训练教学一般在一、二年级内完成。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自1994~1995学年度开始实行,它是高等学校实施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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