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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发布

民办高等学校是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民办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国家教委于1993年8月17日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设置标准、设置申请、评议审批、管理、变更与调整、其他,共7章35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设置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民办高校应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要配备与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5年。民办高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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