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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1988年2月5日发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试行)》。经过几年试行,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正式发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条例》对扫盲的方式、脱盲标准、验收方式、经费、师资等作了原则性的说明。《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盲任务。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脱盲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做简单的数学和写简单的应用文。单位脱盲标准是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在农村达95%以上,城镇为98%以上。《条例》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对达到扫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扫除文盲的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扫除文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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