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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发布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国家教委于1993年7月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对原来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进一步下放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权限。《规定》共4章17条。对本科专业设置的原则、专业设置条件、专业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要求。国家教委除继续负责审批直属高校设置少数专业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外,不再直接审批专业;高校设置本科专业经有关地区或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委备案;高校可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基础,自行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国家重点高等学校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额内,可.自主设置符合本校学科性质门类的专业。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后,国家教委每年定期公布全国普通高校增设或调整的本科专业名单,并对高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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