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实现20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国家教委决定从1993年起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镇)进行评估验收的制度。为了保障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本着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从中国的实际和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的差异出发,国家教委于1993年3月8日印发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办法》对评估验收的职责、范围和步骤,评估验收项目及指标要求(包括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评估验收程序,表彰奖励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县级自查、省级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国家教委于1993年进行了试行验收,首先对山东的4个县(市)进行抽查试点;接着于6~10月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省市。验收工作表明,建立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制度、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是推动“普九”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有利于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具体职责。1994年9月,国家教委根据试行情况和各地意见,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颁发。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宏观指导,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针对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特点,强调要根据不同类别地区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增强了适应性,同时对表彰奖励和处罚做出了原则规定。

上一篇:《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下一篇:《小学德育纲要》颁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