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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立

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2年11月19日设立了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系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接受国家教委的委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申报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进行评议;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必要时,国家教育委员会也可委托评议委员会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重大变更进行评议、咨询。评议委员由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评议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4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评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经评议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专家组,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家组工作。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议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进行评议工作。评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和各专家组的报告进行评议,并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评议有关的补充材料和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设置的高校逐一进行表决,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评议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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