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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依靠人民办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在消除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从80年代开始,共修、改建中小学校舍6.72亿平方米,使中小学危房比例从16%降到2%,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基本消除了中小学危房。为了巩固和发展在消除危房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尽快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杜绝新危房的产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全国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规定》指出,各级教育、财政、计划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快改善办学条件的步伐,并坚持不懈地把全国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在1994年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各地要把消除和杜绝危房的任务列入各级分管教育的领导及学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作为日常工作抓好。凡已确定为危房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力争在当年解决。要严格把好新建及维修校舍的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和验收关,确保校舍修建的质量。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并给以优先保证。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工作失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总结,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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