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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召开

1988年11月18~23日,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和部署了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并讨论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三大部分:①特殊教育的原则和政策。②特殊教育的目标和任务。③特殊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会议指出,特殊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儿童受教育同当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特殊教育应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支持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学。可集中办学校,也可在普通中小学设班或随班就读。到2000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哑和弱智学龄儿童能够入学。实行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一般为7~9周岁,并逐步过渡到6~7周岁。同年,全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学校已从建国初的42所发展到577所,在校生从建国初的0.2万余人发展到5.2万余人,教职工1.4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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