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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力量办学迅猛发展,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国家教委于1988年10月24日及时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均应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按办学规模、层次、办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课时数。教学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应对教师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学校须建立学员入学注册制度和学员学习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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