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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布《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1988年4月9日,国家教委发布《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规定》分6章32条。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含义、设置标准、学校的名称审批验收作了明确规定,还对检查处理和个别情况作了说明。《规定》明确指出:成人高等学校的任务是:结合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而业务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等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校审批权归国家教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隶属关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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