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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包括总则、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附则,共10章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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