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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部、劳动人事部1987年8月9日联合转发了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和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失学生管理的几项规定》。在转发两文的通知中提出如下要求:对中小学生流失问题进行一次彻底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控制学生流失的具体规定,对已流失的学生尽可能地使他们复学,少数超过在校学习年龄的小学流失生或有特殊困难需要予以照顾的,要安排他们参加其他形式的学习,使他们能够接受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通知最后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每学年至少检查一次,督促各学校及时做好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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