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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资助大学法》颁布

《联邦资助大学法》于1968年由瑞士联邦议会通过,1969年生效。瑞士大学的经费原来几乎完全来源于州政府,1960年后,瑞士大学入学人数迅速增加,设有大学的各州政府无力满足大学经费开支的增长,在这种背景下,联邦政府制定了此项资助州立大学的法规。

此法规共8章2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联邦政府鼓励州立大学的发展,并决定予以经费资助,同时扩大供给大学经费的来源范围(1981年后由未建立大学的州向建立大学的州按其学生人数交付人均经费开支),以促进高等教育、科学、文化与经济的全面发展;②具体规定联邦政府经费资助的类别与分配原则;③具体规定有权享受联邦政府经费资助的州、州立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条件;④确定瑞士科学委员会和瑞士大学联合会的组成与权限。瑞士科学委员会是瑞士联邦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维护各州教育主权与大学自治的原则下,就大学的发展与合作提出建议;就向大学提供资助以及有关大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问题向联邦内政部和瑞士大学联合会提出建议;对瑞士大学联合会提出的报告与建议进行评价;指导大学的结构与课程改革。瑞士大学联合会旨在促进大学之间有效的合作与协调,其具体任务是:根据瑞士科学委员会的指示,制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分工原则与共同措施;确定有关高等院校的入学条件、教学大纲、考试章程及相互承认考试与文凭的共同原则;对申请联邦政府经费资助的大学进行审查,并向瑞士科学委员会提出建议。法令的实施保证了联邦政府对各所州立大学的经费资助,促进了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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