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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大学生科学研究工作条例》颁布

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于1974年2月7日批准了《高等学校大学生科学研究工作条例》,其目的在于强调高等学校要重视组织大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条例》指出,组织大学生参加科研工作的目的是使他们能把科技和文化的新成就创造性地运用于实际工作,同时可以利用他们的创造性潜力,完成国民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一些迫切任务。大学生科研工作是教学过程的继续和深入,直接由高校教研室和科学机构(科研所、专题实验室、天文台、植物园和计算中心)及大学生设计局等机构负责组织,由教授、教师、科研人员和研究生领导。分课内和课外两种:课内科研指的是包含科研因素的各种作业、实验室作业、学年设计和毕业设计、在生产和教学实习中具有科研性的作业、“科学研究概要”课;课外科研指的是大学生在科研小组工作,大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列入国家预算或经济合同的科研工作,参加本校教师在各教研室和科研机构的工作,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讲演,担任物理、数学学校的义务教师。大学生的科研工作被列入高等学校系和教研室的工作总计划,费用从国家科研工作预算拨给的高校经费中支付,或由签订经济合同的委托单位承担。为活跃大学生科研工作,国家各专业部和有关团体可举办大学生科研作品竞赛、展览会、学术讨论会、观摩竞赛会等活动。《条例》还提出了鼓励措施,给在科研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免费休养证和疗养证。参赛中获奖的大学生可获附有奖金的奖章、奖状、纪念章等。积极参加科研工作且学业成绩良好的大学生可按特定个人进度表修完教学计划课程。凡在科研工作中表现有很大才能并获重大成果的大学生,可被推荐到研究生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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