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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颁布

苏联学校教育在经历了1958年的改革、1964年的调整,以及以此为起点的教育现代化摸索过程之后,于1973年7月19日苏联第8届最高苏维埃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宣布本法自1974年1月1日起生效,1958年的《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同时失效。

《纲要》由14章、65条组成。14章分别为:总则;学前教育;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师资培养、教育工作、国民教育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家长及其代理人培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国民教育机构的教学物质基础;追究违反国民教育法的责任;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苏联接受教育的权利、国际条约和协定。

《纲要》宣布:苏联已彻底地实施八年制义务教育并向青年普及中等教育过渡。《纲要》规定苏联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为:①苏联全体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在受教育方面一律平等;②所有的儿童和少年均有受教育的义务;③一切学校教育机构都是国立的和公立的;④有选择教学语言的自由,可用本民族语言或用苏联其他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⑤各种教育一律免费,部分学生的生活费全部由国家供给,给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其他物质帮助;⑥统一国民教育制度,并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具有衔接性,以保证能够从低年级学习阶段升入高年级学习阶段;⑦教学和共产主义教育统一,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儿童和青年教育中合作;⑧对正在成长的一代的教学和教育同生活、同共产主义建设实践相联系;⑨教育具有科学性并在科学技术与文化最新成就的基础上不断完善;⑩教育的人道主义和高尚的道德性;⑾男女同校;⑿教育的非宗教性,排除宗教的影响。

《纲要》规定普通中学为“统一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去掉了1958年教育法在这一定语前加的“兼施生产教学的”几个字。普通中学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学生“进行符合现代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要求的普通中等教育,使学生具有渊博而牢固的科学基础知识”。《纲要》规定,招收八年制学校毕业生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对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即赋予它以普及中等教育的职能。《纲要》提出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程度的专业人才。《纲要》对高等学校提出的任务是,根据现代生产、科学、技术和文化及其发展远景的要求,不断改善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完成有助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以及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科学研究工作。

《纲要》纠正了1958年教育法实施中及以后教育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偏向,同时反映了多年教育改革的积极成果,是与当时苏联的社会、经济、科技及教育本身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1984年,苏联再次对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进行改革。为了把这次改革的新精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苏联第11届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7日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以取代1973年颁布的《纲要》。新《纲要》仍为14章,标题基本相同,条款增至71条。它肯定了1984年普通和职业学校改革的新精神:①不仅在全苏普及普通中等教育,而且拟逐步普及职业教育;②普通中等教育的普及借助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来实施,即除普通中学本身以外,后两类学校也同时承担普及中等教育的职能;③为了过渡到普及职业教育,必须发展和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改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而成)、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中的职业教育;而普通中学则以综合技术教育为基础,结合掌握某种职业进行劳动教学来实施。

新《纲要》及其所反映的上述新精神,在80年代后期苏联整个社会及其教育变动后,被责之为“粗放发展”、“缺乏民主因素”而遭到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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