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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专利部门标准条例》公布

1973年6月7日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批准了《高等学校专利部门标准条例》。《条例》指出,为了保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保障高等学校学者、教师、学生和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科学研究项目过程中的发明和发现的优先权,以及进行专利和特许工作,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专业的高等学校成立专利部门。某一高等学校是否设立专利部门,由该校校长与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协商决定。《条例》规定,专利部门设在该校一个科学研究单位(科学研究所、专题实验室和科学研究部),可称为高等学校发明和专利处(科、室、股、组),一所高校只能设一个,由主管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附设于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研究所可设立一个独立的专利部门,直属该研究所所长领导。在被认为不适于设立专利部门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专业的高等学校里,发明和专利工作委托管理部门的专人负责。专利部门的基本任务和职能为:①从科学上、方法上和组织上保证把高等学校在机器制造、仪器、设备、工艺过程和材料等方面的科研成果提高到发明水平上。②研究高等学校所完成的各种科研著作,以便发现其中可能出现的发明迹象。③采取措施,防止把以后有可能被认为是发明或发现的高等学校科技成就过早地宣扬出去。④组织推荐高等学校的专利发明和出售专利许可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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