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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章程》颁布

苏联部长会议1970年9月8日批准颁布《普通中学章程》。《章程》规定,苏联的普通中学是统一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普通中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实施符合社会进步与科技进步要求的普通中等教育,使学生获得牢固的科学基础知识和独立充实自己知识的能力;培养年轻一代树立克思主义世界观,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随时准备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证学生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增进他们的健康,合理安排劳动教学,指导学生作好走向生活的准备,自觉地选择职业。《章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均入普通学校学习,学校教育一律免费,学校排除任何宗教的影响,实施八年制义务教育法和普及中等教育。普通教育分为三个层次:初等教育3年,中等教育第一阶段5年,第二阶段2年。为保证公民受到教育,在全国建立学校网(普通中学、兼施生产教学的学校、深入学习个别科目的学校、全日制学校、寄宿学校、供有缺陷儿童学习的学校、林间疗养学校、特殊学校)。普通中学按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和教育工作。教学计划规定每周最多授课时数一至四年级24学时,五至八年级30学时,九至十(十一)年级32学时。为加强学生的普通知识学习和综合技术劳动训练,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可从七年级起开设选修科目。一学年分为四个学季:第一学季自9月1日至11月4日;第二学季自11月10日至12月29日;第三学季自1月11日至3月23日;第四学季自4月1日至学年结束。假期为:秋假11月5日至9日;寒假12月30日至次年1月10日;春假3月24日至31日;暑假自6月30日至8月31日。每班学生人数限额:一至八年级40人,九至十(十一)年级35人。学校教学教育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教学和教育过程中应广泛采用学生独立工作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中学每节课45分钟,课间休息10分钟。学生学习成绩评分为:5(优)、4(良)、3(中)、2(差)、1(劣)。八年级和十(十一)年级举行必须参加的毕业考试。学生的品行评语为:“优秀”、“良好”、“差”。不得对学生采用体罚手段,最严厉的惩处措施是开除学籍。学生的义务是: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和公益劳动。学校建立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并进行活动。教师在学校里起主导作用,执行对学生进行教学和共产主义教育的任务。教师的基本职责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学生,以牢固的基础科学知识武装学生,发展学生的求知兴趣和认识能力,关心学生健康,研究学生个人特点,保持同家长的联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教育技能,在劳动、日常生活、品行及遵守社会生活规范方面都应以身作则。班主任由校长从教师中委派,班主任与其他教师、少先队和共青团密切合作,负责本班学生的教育工作。普通中学的全部工作均由校长领导,校长从有组织能力、受过高等教育、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教师中任命。校长对授课的政治方向、学生的知识质量和品行、课外与校外工作的内容与安排实行监督,组织指导学生选择职业的工作。学校设主管教学、主管生产教学的副校长。普通中学除教室外,还应有专用教室、劳动教室和车间、大礼堂、运动场、教师办公室、医务室等。普通中学享有法人权利。这一章程的颁布与实施,在苏联普及中等教育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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