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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自治体教育局成立

自治体教育局于1978年以后开始设立,为西班牙地方教育行政机构。1978年以前,西班牙全国分成50个省。在省一级设有教育局,作为国民教育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省的教育事业。1978年,西班牙宪法把全国划分成17个自治体。自治体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中央与自治体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权限也重新进行了分工。根据新的分工,自治体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①行使过去省教育局的一切职能;②领导和监督自治体内的所有公立教育机构,必要时,可以创办新的学校,并对原有教育机构进行改造;③制定自治体内学校基建、设备和仪器投资计划;④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学生免费和享受资助的条例;⑤管理自治体内的上学交通、学生食堂、宿舍及夏令营活动;⑥决定自治体内学生可以选学的地方语言;⑦根据有关规定,同中央机构一起决定教育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有权召见有关教学人员,组织对教师的晋升考试;⑧与国民教育部共同负责教育信息、情报,教育研究和教师进修,安排由国家承担费用的学校活动,协调学校之间的研究计划,制定校际的基建和设备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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