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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签订《关于实行定向阶段的协议》

按照德国传统的学制,10~11岁儿童完成基础学校教育后即开始分流,而这种过早的分流有不少弊端。首先,这时儿童发展的倾向尚未有明显表现,因而在选择学生时往往会作出错误决定;其次,过早的选择,会使处境不利的一部分学生遭受社会性的歧视;再则,天才的类型与程度很大部分在于后天的培养,因而早期确定儿童的天赋适合哪类学校是缺乏充分根据的。为克服这些弊端,使选择教育途径的决断更可靠、更适合儿童才能的发展,联邦德国教育委员会曾于1959年建议,在五、六年级设统一的教育阶段,提供共同的教育。60年代黑森州进行了类似的学校实验,70年代初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实行“定向阶段”的决定。1972年11月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在第156次全会上提出,根据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的决定着手制定有关定向阶段的协议,经过一年多的讨论修改,1974年2月28日文化教育部长会议正式签订了《关于实行定向阶段的协议》。

《协议》规定了两种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一种是不依附于一定学校形式的独立的定向阶段,或称跨学校形式的定向阶段;另一种是附设于主体中学、实科中学或完全中学的定向阶段,这种形式的定向阶段的前提是三种形式学校的课程表和教学计划一致。如果是独立的定向阶段,学生在基础学校学习4年后,不实行升学分配,他们被编入不分能力高低的混合班里,并采用核心分组制教学,也就是把学科划分为核心学科与分组学科两类,核心学科在异质(混合)小组(即班级)里进行教学,分组学科根据学生学习水平进行分组教学。实行分组教学的学科主要是英语、数学和德语。在独立的定向阶段里,原则上由中等教育第一阶段上所有各类中学的教师参加授课。依附于一定学校形式的定向阶段实行选拔程序,在两年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对教育途径作出最终选择。

文化教育部长提出的这一关于定向阶段的协议,使各州定向阶段实施有了政策依据,但由于各州教育政策上的差异,定向阶段的发展在地区上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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