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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颁布

1968年大学生运动爆发,学生们把矛头首先指向联邦德国科学界和高等学校,要求大学民主化,这使高等教育改革的讨论变得白热化起来。各党派、各学术机构、各协会、工会、联邦和州政府都纷纷参加了讨论。公众对洪堡传统的高等学校提出了疑问,并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如建议把庞大的学院组织形式改成较小的单位,打破正教授决定一切的大学管理模式,给予助教和学生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建立学习期限长短不一的短期和本科学制,规定标准修业年限,推行以项目为中心的教学方式,重视科学研究与社会联系,加强学生的实践活动,拓宽招生途径,沟通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之间的联系,建立综合高等学校等等。1969年联邦德国修改了基本法,修改后的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参与和制定教育规划并参与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同年联邦德国总理W.勃兰特在执政宣言中强调教育和教养、科学和研究将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极需要有一个法规来统一大家的思想和实施改革。经过数年讨论,联邦德国在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76年1月26日制定并颁布了《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

《总纲法》包括7章83条,涉及高等学校任务、教学、科研、入学规定、高等学校成员、组织与管理、国家认可、州高等学校立法和附则等。在高等学校任务方面,《总纲法》规定高等学校将通过研究、教授和学习来培养和发展科学和艺术,并为学生从事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或艺术创造能力的职业作准备。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以获得科学知识、为教学及其发展为目的,研究内容服从高等学校任务,并在这一前提下可以涉及一切科学领域和科学知识的应用方面;教学应为学生今后从事某种职业服务,应根据相应的教学计划传授所需的专业知识、方法和培养能力以及用它们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

《总纲法》规定科研和教学自由。科研自由主要包括课题的提出、研究方法的确定、研究成果的评价和传播。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科研方面只能就科研组织、资助、协调、确定重点等问题作出决议,但作出的决议不得妨碍科研自由;教学自由主要包括允许教学工作者各自在教学任务内自由开展教学活动,确定教学内容和方法,发表学术观点,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只能就教学活动的组织、考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作出决议,但作出的决议不得妨碍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主要包括学生自由选课,自由选择专业,自由提出学术观点,但不得违反考试规定等章程。

《总纲法》在学习期限方面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最少为4年,毕业考试分为高等学校考试、国家考试和教会考试等3种。为减轻学生负担,考试可根据课程属类分几个阶段进行,也可以采取中间考试形式,或累计学习期间各次成绩,或两者兼用的方式。

《总纲法》规定联邦德国公民凡达到学校入学要求水平者都有权选择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原则上须在为入学准备的中等教育顺利结束后方能获得资格,即须取得完全中学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才有读大学的资格。《总纲法》规定在多数高等学校限定某些共同专业招生的情况下,这些专业招生名额应全部由各州共同建立的入学名额分配中心进行分配。《总纲法》对录取新生程序作了规定。

在高等学校管理方面,《总纲法》规定高等学校是公法团体,也是国家机构。高等学校有权在《总纲法》范围内自行对本校事务进行管理,自行制定基本章程,但须经州政府批准。《总纲法》规定高等学校由自行选举的校长或有一名专职成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校长的任期至少为4年。校长和校务委员会专职成员必须大学毕业,必须能在科学、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胜任他的任务。《总纲法》还规定,为了制定学校章程和选举领导,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中心机构。

《总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成员的组成,教授的聘任条件和程序,规定教授必须公开招聘,必须发布招聘广告,在招聘教授时,本校人员只有在具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

《总纲法》是联邦德国高等教育中第一部法律。作为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最重要文件,它是联邦德国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依据。不过正如其名称一样,它是一个总纲,是一个要由各州以它为基础,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章程的一个总纲。因此,在《总纲法》公布以后,各州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州高等学校法。这些法规使《总纲法》的贯彻得到了保证。

期间,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大学生人数激增,加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至产生了修改《总纲法》的需要。1985年联邦德国对它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各州也随之对自己的州高等学校法作了相应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涉及限定大学学习期限、放宽大学接受第三方资金权限以便开展科研和加强正教授在大学的地位等,明确规定了校长必须从正教授中选举产生,在选举大学各类成员组成的学校中心机构——校务委员会中,教授必须占绝对多数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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