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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总计划》制定

为了改变教育领域中充满实用性短期方案的现状,1973年秋联邦和州教育计划委员会提出了《教育总计划》这一长期的教育改革和教育远景规划。它是一个长期的跨地区的教育政策总改革方案,是1971年制定的《教育结构计划》可操作化的详细规定。该总计划首先对当前教育的基本特点作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教育的基本特点,特别是对教育改革的步骤与财政经费作了明确规划。①就经费问题,《教育总计划》明确规定,教育经费主要由各州和地方根据其权限分担,联邦对高等教育和一般研究的资助将提供越来越多的经费。1975年将为教育总规划提供的经费原则上为536亿克。针对更长期的计划,各州州长会议确定,1980~1985年必要的教育政策所需经费,在国家的总任务中应继续给予优先考虑,所需教育费与经济增长的远景规划相比,1985年教育经费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左右,如果加上大小科研项目,约占8%。②《教育总计划》制定了涉及到初级教育、初等教育以至继续教育的主要教育阶段以及青少年的校外教育的具体改革措施。如在初级教育阶段,要为3~4岁年龄阶段的儿童提供适合他们年龄的教育。相应的措施为,根据地区和社会条件来扩大幼儿园和残疾儿童幼儿园的招收名额;从数量和质量上改善师资队伍;发展教育内容,改进物质设备等。又如中等教育第二阶段包括所有直接建立在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基础上的学校——职业学校、普通学校,带有职业训练性质、也为进入第三教育阶段作准备的所有学校,提高职业能力的学校。相应的措施为,确定该阶段的教育内容方向。《教育总计划》强调,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某一门类的毕业证书,不应该束缚学生只能进入中等教育第二阶段的某一类教育机构。通过课程发展来重新组织学校结构,这种课程要既能保证对每个学生进行基础教育,又能保证使他们按能力和爱好发展自己的特性。采用模式实验的办法,来试行把该阶段各种教育形式和培训形式集中起来,要避免把部分时间制的职业学校孤立起来,等等。再如,办特殊学校应尽量向普通教育靠拢。儿童缺陷的类型和程度决定了在教育内容和机构方面合与分的程度。相应的措施为,开发包括普通教育在内的教材,改革教学方式和组织形式,以促进缺陷儿童的成长,扩大特殊教育领域的教育研究,建立教育咨询机构和发展教学工艺学;并采取特别促进措施来废除普通教育的筛选过程。

《教育总计划》应该是联邦德国教育政策总纲,对教育改革起着指导作用。但70年代上半期,联邦德国经济出现衰退,工人大批失业,后来还出现了教师失业,出现了各级教育机构毕业生超过各就业系统需求的状况,因此社会的兴趣发生了变化,以往各界在教育改革方面的一致意见也就逐步消失了,《教育总计划》的效用也日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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