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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德国《学位条例》颁布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培养更高层次的科学工作者,民主德国于1968年11月6日颁布了《学位条例》。该条例首先阐明了学位授予原则,指出学位的授予是社会主义必要的资格级别的确定,是为了鼓励学生努力作出学术成就,获得高水平的学术造诣;规定学位将授予对科学发展有贡献的,掌握科学方法、具有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社会主义科学组织知识、明确科学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的人;学术论文可以是集体论文、几个人的论文和个别论文;学位等级包括科学硕士和科学博士。《条例》规定学位证书必须由教育部长签字;教育部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改变学位名称或颁授新的学位名称。《条例》还规定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也具有授予荣誉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例》还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的条件作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获得学位也作了说明。

民主德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鼓舞了学生的进取心,推动了教育和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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