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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高等教育结构法》颁布

比利时《高等教育结构法》于1970年由比利时议会批准为比利时高等教育法令,旨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进行分类。法令规定高等教育分为大学教育和大学外高等教育两类。大学分完全大学和不完全大学两类,凡有6个以上院系的称完全大学,少于6个院系的称不完全大学。大学教育的宗旨是继承、传播和发展科学,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密切结合。大学学制视专业而定:农学5年;法学4~7年,另加1~6年专门化课程;牙科5年;药学5年;生理学和运动疗法4年;兽医学科6年;医院护理科学4年;心理学和教育科学5年。学位由大学颁发。分三类四级。法定学位的授予条件、学习期限及教学大纲均通过立法确定,一般导向从事公共服务性职业;科学学位的授予条件、学习期限及教学大纲由大学自己确定,主要涉及传统学科以外的新专业;补充学位授予已获学士或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化学习者,其授予条件亦由大学自定。四级学位的第一级学位是基础学位,在大学第一阶段结束时授予,理工科2年,医科3年。第二级学位是学士学位,在大学第二阶段学习结束后授予,理科2年,工科3年。第三级学位是博士学位,在大学第三阶段授予,修习年限为2~4年。第四级学位是高等教育教学学衔。大学招生原则上没有限制,除工科外,不必经过入学考试,凭学历证书即可入学。大学的教学计划、科目由议会审定。国家规定大学所授最低限度科目。大学外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技术、高等经济、高等农业、高等医护、高等社会、高等艺术、高等教育及高等航海8类,宗旨是传播科学知识,并在不同的职业领域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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