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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教育新制度法》颁布

1969年颁布的《教育新制度法》要求各级学校贯彻实施革命化原则,即教育与列主义、生产劳动、军训相结合。确立了新学制,规定幼儿园对3~6岁城乡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儿童进行社会教育和基本的共产主义教育。八年制学校为义务教育学校,对6~14岁儿童实施初等教育与不完全中等教育。采用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它提供初等科学训练和政治、道德、美育、体育教育的基本要素,还教以某些技术。学生毕业后通常可以进入任何种类的中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继续学习1~2年。中等教育阶段设有两类学校:普通中学修业4年,授予大学预备教育;职业学校修业3~4年,授予普通知识、思想教育、基本的技能和专业技能,使他们在以后能继续进入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高等学校。青年工人和合作社社员进5年的半日制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学习。高等学校分为本科和专科,本科修业4年,专科修业2年。根据1983年有关高等教育的法令,大学建立研究生培养制度,修业2~3年。根据1981年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八大”提出的任务,以及1982年劳动党中央政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与教育工作的决定》,教育体制和学校课程方面又发生了许多变革。这些变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在对年轻一代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中的作用,以求教育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当代科学进步相协调。1988年政府建立教育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级教育。基层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经费由政府预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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