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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政策》颁布

印度政府根据教育委员会1966年的建议,在1968年颁布了印度独立后的第一份《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首先肯定了教育在印度争取国家独立过程中对于民族发展所特有的伟大意义,赞扬了甘地所倡导的基础教育计划;高度评价了教育委员会就“全国的教育模式和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总原则和总政策”向政府提出的建议,认为教育的重建计划能在促进国家进步、创造一种共同的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对国家的一体化及实现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这一理想,都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教育政策》就免费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报酬和培养,语言和发展,教育机会均等,天才儿童的识别,劳动实习和国家服务,科学教育与研究,农业教育和工业教育,书籍出版,考试,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业余教育和函授教育,扫盲和成人教育,运动和体育,少数民族教育,教育结构等17个方面分别制定了教育发展的指导性原则。三种语言方案、纳入学校课程的劳动实习、在全国各地建立一个大体一致的教育结构(即推行“10+2+3”的学制模式)等规定,对后来印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特别是建立全国统一的“10+2+3”学制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国家教育政策》对印度教育发展的最主要贡献。然而,这一政策中的许多指定性原则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未能完全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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