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股份教育法人转变为非股份教育基金会法》颁布

1969年8月4日《股份教育法人转变为非股份教育基金会法》颁布,主要内容如下:①任何一所股份制法人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已经至少10年,经教育部长证明办学设施和教育质量良好,获得股东2/3的投票表决赞成可以转为非股份非牟利的教育基金会。股东选举基金会的董事会,当股份转让给法人时应组成该董事会。②股东关于股份制法人转为非股份的表决文件,由法人董事会证明后,交一份给政府的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备案。③授权和责成菲律宾的保险机构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向希望转为非股份法人的股份制教育法人提供贷款,授权和责成菲律宾发展银行为贷款担保。贷款所得必须完全用于偿付股东转让给基金会的股份。④贷款应是长期的,还款期限10~30年,以学校的财产作抵押担保贷款,贷款年息3%,按年度分期偿还本息。⑤基金会由董事会管理,称“菲律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10人,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商人、金融家和著名的教育工作者组成,但其中一名董事由学生组织的领袖担任。除了必要的业务费用外,董事无偿服务。⑥基金会应组成一个私立机构,而不是国家机构。⑦如果基金会解散或中止存在,它的一切财产转归国家。⑧基金会从财产、不动产和动产所获得的完全用于基金会教育活动的收入免税。⑨从学校、学院和大学中的股票或利息的兑换中获得的任何收入应免收入税。该法为菲律宾私立学校转制并获得常规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菲律宾私立学校的发展。

上一篇:《乡村中学法》颁布下一篇:1970年报告提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