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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学法》颁布

1969年8月4日,菲律宾颁布《乡村中学法》,规定了乡村中学开办的基本程序:①当一个乡至少有40名学生,他们的家长已经提出请求后,乡委会应当着手建立乡村中学;②办学的请求应当呈交给督学长,如果办学是当务之急,由督学长向上级提出建议;③由教育部长通过公立学校局局长授权学校开办和关闭学校;④乡村中学不许建在镇上,也不能建在距离现有中学3公里的范围内,除非有利于公众利益而得到教育部长特许。该法规定,乡村中学主要由学费来维持。一切办学经费必须存放在镇司库。乡村中学受督学长管辖,直接由离它最近的一所公立完全中学的校长管理。1975年科斯总统颁布总统令,授权对乡村中学进行资助并将这些学校转变为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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