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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法》颁布

为鼓励私人投资办学,并使私人设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74年11月22日,台湾当局颁布了《私立学校法》。该法共5章79条,对私立学校的宗旨、设校标准、手续、董事会、财团法人登记办法、立案与招生及监督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私立学校法》的主要内容有:①私校设立之程序:应由创办人按照各级各类私立学校的设立标准,提出筹设学校计划,连同捐助章程,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核。②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9~15人。董事必须有1/3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教育工作,具有相当经验者。③私立学校应该到学校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财团法人登记,此登记由私立学校全体董事提出申请,送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转达该辖区地方法院办理。私立学校在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后,其不动产及重要财产如有增减,应于每学年度结束后30日内,检查财产变更清册,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法院办理变更登记。④私立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后,始得招生;其招生办法及班级名额,应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⑤私立学校办学完善,成绩优良并符合各种条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对学校董事长、校长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对象包括私立学校的学生。⑥私立学校的校长应由董事会遴选,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聘任之,校长根据法令综理校务,执行董事会之决议,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各私立学校教师之遴用资格,依公立同级同类学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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