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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施“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香港当局1954年开始设专项津贴资助少数贫困学生。1963年香港中文大学成立后,贫困大学生数量日益增多。为此,1968年当局任命以佩尼(D.Payne)为首的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有关资助事宜,于1969年提交了研究报告,建议设立“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The Local Student Finance Scheme),当年就获当局批准。该计划的资助由助学金和贷学金两部分构成,助学金职能是为贫困学生提供学杂费,贷学金职能是为贫困学生解决生活费。该计划的宗旨是:确保学业符合资格的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目标为:①获任何高等教育院校录取的学生,不应因为经济困难而丧失就读机会;②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资助;③应以助学金和贷学金两种形式提供资助。该计划自1969年开始实施,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管理,设专门办事处,并成立一个“政府学生资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咨询和决策、监督事宜。委员会的委员由社会各界人士、大学负责人、学生代表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等34人组成。其职权范围是:就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运作,向政府提供意见,并且经常予以检讨,以确保达到计划的目的和切合市民的需要。该计划资助人数随受政府认可专上院校增多而不断扩展。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不断完善,操作日渐规范化,从而自80年代末杜绝了假冒作弊的情况。80年代中期后,该资助计划实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改原“无息”贷学金为利率为2.5%的“无实息”贷学金;二是机构于1988年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转到教育统筹科设学生资助处,1990年又转为独立设置的学生资助办事处,负责全港大、中、小、幼及其他所有学生资助事务;三是为策应大学提高学费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助学金和贷学金金额,1992年贷学金最高额为18000元港币,1995年达31150元港币;四是另设利率为4%的“贷学金扩展计划”,以满足一些条件较弱的“边缘学生”的贷款需求。目前该办事处共有60多名工作人员,设9个小组,负责处理全港“幼稚园学费减免”到“大学生贷学金”的不同类型的学生资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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