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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外交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校际交流的几点意见》

1978年后,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一些高等学校之间,陆续开展了校际交流。校际交流内容包括互相交换图书资料、留学生,互派学者、教授讲学,以及进行科研和其他方面的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合作。1979年6月24日,教育部、外交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校际交流的几点意见》,规定中国高等学校与外国高等学校建立校际交流关系,目前暂定在全国重点院校范围内有选择、有计划地进行,并规定开展校际交流界定在学术范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等学校相继同朝鲜、罗尼亚、南斯拉夫、美国、埃及等14个国家的47所高等学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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