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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全国教育方针与基础法》颁布

1961年,巴西颁布了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全国教育方针与基础法》,这在巴西教育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在巴西1946年颁布的宪法中,曾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具有制定全国教育方针与基础法的权力。1947年,当时的教育部长根据宪法的精神,建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全国教育计划。1948年,该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提案,提交国会讨论。由于国会议员的意见不一致,从此开始了持久而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坚持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实行集权制还是分权制;主办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等方面。在经过13年之久的争论后,最终于1961年12月20日才得以通过。

该法确立了全国教育的目标,规定了教育的权利、免费义务教育、教学自由等方面的原则。该法最有影响、最具意义的一个方面是确定了教育分权化,试图建立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权制度,也就是建立双元教育体系,即联邦教育体系与州教育体系并存,各自管理自己的体系。

由于对该法的讨论持续过长,并且又被许多承诺和过多的修正打了折扣,因此,在该法颁布之时,该法的某些部分亦已过时。这是因为巴西的经济发展使巴西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而巴西的教育立法根本就无法预计到这种变化。实际上,除了全国教育的目标、原则和总的组织准则外,该法的其他部分均被以后的教育立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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