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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教育法》颁布

1962年8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获得独立。独立后,在埃里克·威廉斯领导下,人民民族运动党政府实行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资源、发展民族经济和民族文化的政策。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和民族文化,该政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中央教育文化部,设学校管理、教育规划、教育服务和文化4个局,积极倡导“建立一个独立国家所必需的国家教育制度”。1965年12月8日颁布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教育法》,主要内容是:①统一教师队伍,消除歧视小学教师的传统观念。②所有教师一律要进行登记。③禁止任何学校由于宗教信仰、种族、社会地位或语言的原因而歧视任何儿童。④所有教师,包括公助教会中学的教师在内,均属国家公务员委员会管理。⑤所有公立学校都应定期向政府报告国家教育资金使用情况。教育法及其附属条例还规定成立咨询委员会,任务是在教科书内容改革等方面向政府提供建议。条例还详细规定和解释了中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的办法,规定所有入学新生,哪怕是为宗教需要而保留给公助教会学校校长掌握的若干名额,都必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被录取。教育法严格禁止未经内阁批准而擅自开除学生或未经教育部长批准而给学生停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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