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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法》通过

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83-531号公共法,即《合作研究法》,建立了合作研究计划。该法授权当时的美国教育总署(the U.S.Office of Education)与大学、学院、州教育行政机构签订合同,资助它们一系列的教育研究和发展计划,开展教育学科的研究、调查和示范。从1957年到1963年,美国教育总署为教育研究和发展的拨款平均为每年2000万美元左右。1964年,拨款增加到3700万美元。1965年,国会通过法令延长和修正案,拨款增加到1亿多美元,以购置教育科研设备,建立6个地区教育实验室,开展教育科研人员的培训。60年代的后几年,拨款稳定在1亿美元左右。

此法是美国第一部旨在促进教育科研的法令,它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并在以下十个方面取得了进步:①参加研究的人员大幅度增加,他们的研究方法日臻科学。②研究方法多样化,从历史法、观察法、简单的定量法到复杂的统计法和实验设计。③在教育研究中,多门社会科学参与其中,特别是经济学、人类学和政治科学。④在教学材料方面,现场研究和经验实证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广泛的传播。⑤展开大规模评估的能力日益增强。⑥许多大学具有了教育研究能力。⑦具有科研证书的系主任和其他行政领导人的数量增加了。⑧成立了许多教育研究团体。⑨出现了大量的教育政策研究中心。⑩出现了大量由政府创设的教育实验室和研究与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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