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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布赖特法》通过

1946年,在参议员富布赖特(J.W.Fulbright)的提议下,国会通过了《富布赖特法》,制定了“富布赖特交流计划”,旨在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1961年又通过了《富布赖特-海斯法》,扩大了资助和奖励的对象,并加强了该计划的作用。

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出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在某些国家的剩余物资,将所得款项用于与这些国家交流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促进国际间的了解和沟通。美国国务院在首都华盛顿成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国际交流委员会”,主管大学授课、学术研究方面的交流计划。美国大学毕业生申请到国外研究所就读,则由位于纽约市的“国际教育协会”经管。该机构负责每年富布赖特奖学金数额的预算,并提供其他鼓励在外国从事学术研究的奖学金方面的资料。外国申请者则向所在国的美国大使馆申请。该法所提供的奖学金包括来回交通费、学费、书籍费、生活费和其他零星费用。申请该奖学金的人必须提出可在一学年内完成的研究计划。该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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