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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颁布《1964年教育法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制度,新西兰颁布了《1964年教育法案》。《法案》的前两部分是关于教育管理的。第一部分,“中央管理”把教育大臣和他的资深文职人员——教育总署署长的权力置于教育部之上。第二部分,“地方管理”是关于地方教育董事会、学校委员会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的。第三部分,“学校机构”规定了由教育部监督管理的各种学校机构,并规定了入学条件。《法案》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学生的入学和出勤”,其中还规定了豁免义务教育的条件,阐述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入学问题。第五和第六部分是关于教师以及他们的登记、任命、雇佣条件和享有的权利。第七部分是“学校的监督”,规定所有私立学校必须到中央教育部登记,应接受州立中小学教育技术机构的检查。第八部分为“附则”,试图顾及在《法案》其他部分不便覆盖的、无法预料的偶然事件。

《法案》加强了原有条款的功能,也包含了一些新的条例。如:在新西兰的教育立法中第一次规定给学前教育机构提供财政资助;对农村中等教育的改进作了规划,授权教育大臣在农村的中心地区建立“综合学校”,学校一般采用“Ⅰ~Ⅵ年级”制(Form Ⅰ~Ⅵ);把技术学校作为第三类学校而不是中等学校机构,但仍根据中学条例运作。

《法案》中所谓的“纪律条款”,规定教师如行为不当应当受到与其他公职人员同样的处罚。新西兰教育学会和初等教育后教师协会这两个国家教师协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得到他们的拥护者的响应,他们声称这些条例是不必要的、没有效率的和非专业性的。对于修正的条款,教师继续予以反对,初等教育后教师协会提出特别要求,坚持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在1969年,经过长时间的协商之后,初等教育后教师协会终于通过了被协会的秘书长称之为“新政”的《中学和技术学校教师条例》。

自从1964年,许多法规和修正案得到延展、扩充或对《法案》的条例进行了修订,但是原有的立法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它的一致性、综合性和可行性,《1964年教育法案》达到了它的预期目标,也为新西兰进一步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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