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地方分权管理制度的试验

澳大利亚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积极试办了地方分权的管理制度。1947年,新南威尔士州设置一种教育区,该区是一个富饶的农业区,有4个大的市镇、300所学校和15000名学生。区教育长的职责是:①调查建筑和设备,并勘察校地以为未来的发展作准备;②批准350英镑以下的单独设计的建筑修缮费;③在不涉及教员升迁的情况下,调度区内的教员;④协调认可学校课程中的地方分歧;⑤监督和记载督学办理的教员考核事项;⑥促进图书馆、青年农民俱乐部、青年活动和成人教育的发展。这些职责是在悉尼的首脑机关的监督下执行的。地方教育长与教育部长经常保持密切的联系。教员升迁是一个全州性的问题,经常涉及其他地区的教员调度,故不属于地方教育长的职责范围内。中学督学仍然对悉尼的首脑机关负责,如规模较大的学校校长任用之类的问题仍由悉尼的首脑机关管理。这种首创性的试验经过了5年试验后,又另行增设5区。新南威尔士境内,除遥远的西部地区外,所有地区均包括在内。此等新设地区都在1952年改由地方教育长管理。第二个试办地方分权制度的地区是面积较大的昆士兰州。1949年起,该州分为5个行政区,各设地方教育长一人。布里斯班的教育部长,仍握有管理下列各事项的权力:学校的设置及停办;中学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任用;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决定教师人数,以及举办考试事项等。各地方教育长的职责大致是:制定本区的教育政策;任用并调度小学教师;设立学校图书馆;订立体育方案;建立和举办州考试中心;拟定地方学校修缮计划和监督小学督学等。一般来说,督学报告须经地方教育长批阅后,再递交给首脑机关。上述两州的改革重点仍只是行政上的分权,主要目的是任用一位了解地方情况的行政人员来减少学校教育中的繁多事件和迅速处理一些事务。因而,实际上这种试验并非真正的地方分权。

上一篇:澳大利亚宪法修正案授权政府干预教育下一篇:澳大利亚加强技术教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