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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条例》颁布

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1961年12月30日批准颁布了《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条例》,共10条。《条例》提出:根据《苏联高等学校条例》的规定,为了审查高等学校工作中的各种基本问题,在校长的领导和支持下成立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其基本任务是联合高等学校全体人员,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保证在教学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基础上高质量地培养各种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决议。

校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任主席)、各个副校长、各系主任、各社会科学教研室和其他主要教研室的主任、图书馆馆长、高等学校的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代表和教授、教学人员的代表。教授和教学人员的代表由各系务委员会用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校务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包括各科学实验室和教学试验农场的领导人,与高等学校工作有联系的著名学者和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人选经校长报请主管部门审批,任期3年。

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责任是:①审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草案。②定期审查各系关于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教育工作和高等学校各科学社团活动的报告。③总结学生一年的生产工作,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并提出改进这些工作的意见。④讨论科学研究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计划以及教授、教学人员进修计划。⑤审查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法书籍的编写和出版问题。⑥按照规定程序,以竞试方法任补教授和教学人员,选举系主任。⑦审查教授、副教授和助教学衔应征者的档案,按规定程序授予助教学衔和报请批准教授与副教授学衔。⑧从正在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教师中,提出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候选人名单,并每年审查他们的科学报告。⑨提出参加一年制研究生部学习的候选人名单。⑩从本高校毕业生当中推荐研究生候选人,在高校不分系或未建立系务委员会的情况下,校务委员会还要负责审批研究生的个人学习计划和他的副博士论文的选题。⑾从高等学校最优秀的学生和研究生中,提出领取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⑿听取各系主任关于同该系历届毕业生和研究生联系的报告,制定进一步改进培养干部的措施。⒀制定进一步改进学生体育和健康状况的措施。⒁制定改善高等学校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的措施。⒂审查高等学校发展的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听取本校的财务和总务工作的总结报告。⒃审议结合本校各专业,为已具有高等教育程度者提高业务水平的计划草案。⒄审查与高等学校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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