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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制学校条例》颁布

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1959年12月29日批准了《八年制学校条例》。《条例》共分9章:学校的目的和任务、建校程序和学校结构、学校的教学与教育工作、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学校的教学物质基础、经费和财务制度,共46条。第一条规定:八年制学校是对7~15岁男女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完全劳动综合技术普通中学。学校应完成共产主义教育任务,授予学生以牢固的普通知识和综合技术知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从事公益劳动,实施儿童的德育、体育和美育。实行教学同生活联系,培养学生参加各种劳动活动,接受以教育与公益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原则的中等教育。

《条例》规定了八年制学校建校的程序、学生班级人数,给经济困难学生以物质补助,并为每所八年制学校划分了义务教育服务区等。在教学和教育方面,规定了学年起止时间,全学年4个学季的具体天数、学时数、教学语言、教学的主要形式、成绩评定的手段、课外活动的组织等。规定了学校正副校长、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人的职责,学生应该遵守的学生守则,对学生的奖惩办法等。

此条例是苏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次规范不完全中学的一个法律条文。它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八年制学校各方面的职责,对学校的正规发展、监督检查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普及义务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在以后的苏联学校工作中一直是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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