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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青年学校学员缩短工作日或周的新制推行

苏联部长会议1959年11月5日通过了《关于为在工农青年学校——夜课制(轮班制、季节制)和函授制普通中学不脱产学习成绩合格人员缩短工作日或工作周规定的决议》。《决议》指出,依据《1958年教育法》第4条,决定:①为在青年工人学校九至十一年级不脱产学习的成绩合格人员在学年期间工作周缩减一天或与之相当的工作时数,为农村青年学校九至十一年级学员的工作周缩减两天或与之相当的工作时数,但一学年不超过36个工作日。这些缩减的工作日的工资按基本工作岗位的平均工资的50%付给,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指标。②企业、工地、机关团体在不影响生产活动的情况下,可为工农青年学校的学员按其意愿每周再缩减1至2个工作日,但不保留工资。③上述规定亦适用于工农青年学校成绩合格的五至八年级学生。④规定为不脱产的工农青年学校学生的毕业考试(十一年级)补加20个工作日假期,并保留工资。⑤各有关企业、工地、机关团体要为不脱产工农青年学校学员创造边工作边学习的必要条件,在工作晋升时考虑他们的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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