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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教育法》颁布并实施

苏联国民教育发展至50年代,不仅全苏范围普及了七年制义务教育,而且许多大城市和工业中心已进入普及十年制完全中等教育阶段;大批中学毕业生面临就业问题。1954~1957年间,中学毕业生没有继续升学的多达250万人,仅1957年就有80万以上。一方面是这些毕业生必须上就业,另一方面则是,中学没有给予他们就业所需的训练,他们既缺乏职业知识和劳动技能训练,也缺乏就业的思想准备。与此同时,苏联的劳动力却严重不足。因此亟需改革现行教育制度以缓和这一社会矛盾。在这种形势下,苏联于1958年1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简称《1958年教育法》)。

该法的核心思想是突出中学为学生就业作准备,强调普通学校除了过去一贯提到的培养学生掌握科学基础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走向生活和参加公益劳动的能力。为此,用八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取代七年制,即延长义务教育一年。这样使受完义务教育后准备就业的青少年不仅在年龄上达到15岁(当时苏联规定的儿童入学年龄为7岁),而且受到更多的基础教育。该法明确规定,普通中学的高年级(即高中)不仅实施普通教育,还要进行职业训练。这在苏联普通中学自30年代建立正规的教学制度以来尚属首次。为了突出这一新的职能,该法在过去一贯称之为“劳动综合技术普通中学”的名称前加上了“兼施生产教学的”几个字,即“兼施生产教学的劳动综合技术普通中学”,以示其职能的变化。

为了鼓励中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该法规定“高等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必须给有实践工龄的人们优先权”,同时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夜校和函授部,以便使这部分人在工作几年后仍然可以优先以脱产或不脱产的方式进入高等学校深造。

为了贯彻该法而制定的新的教学计划增加了学年的周数和学周的课时,以便用增加的课时来组织对学生的生产教学和生产劳动。用于生产教学和生产劳动的时数比原来增加了4倍,原来在教学计划中只占5.3%,现在则占21.06%,其中低年级占15.3%,高年级占1/3,即九至十一年级的3年中,有一年用于职业训练。城市中学和农村中学的教学计划不同:城市中学的生产劳动分散在每周进行,农村中学则在农忙季节集中起来劳动,二者总劳动时间基本相同。

1958年的教育改革持续到1964年,由于物质技术条件欠缺、组织措施不力、思想准备不足等原因,致使其实施结果不佳:学生负担过重,退学现象大增,职业训练徒具形式,未能为中学毕业生就业作准备,而过多的劳动冲击了教学质量,包括数、理知识水平,从而影响到了高校新生质量,这些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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