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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教育法》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美、英、法力图把西方民主引入德国,在教育上更不例外,认为德国教育需要进行民主化改革。各州纷纷响应,首先制定体现民主化的教育法。1948年6月《柏林教育法》制定,从而使有关教育制度中民主化问题具体化。该法对学校职能与义务、课程结构与特征、学生受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等等作了27条规定。《柏林教育法》首先指出,学校的任务是让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培养其个性,使他们意识到对他人的职责,彻底改造纳粹意识,建立以民主与和平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其次,该法阐述了二次大战后柏林学校体制结构,规定年满6周岁的、在柏林地区居住的孩子都应接受义务教育,有心理或智力障碍的孩子可以适当推后1~3年,没有学习能力者不必接受义务教育。另外,该法规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并视受教育者的经济情况,为九年级以上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助学金。《柏林教育法》还就学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指出,校领导一级应是助人为乐的,为提高学生关心集体的意识,学校要建立学生自我管理协会,为保证家校密切联系,所有学校必须建立家长委员会。最后,该法对学校课程改革提出看法,认为从七年级开始分核心与选修课程,八年级开始对天才及差生开设专门课程,针对那些直接从事实践性职业的学生,在九年级将加强职业指导课程,紧接着是接受三年制的职业学校教育,每星期至少有两天实践劳动。针对那些从事学术性职业的学生,从九年级开始集中进入学术性教育体系,其课程分核心课程与学科课程(包括自然科学、新语言学与语言学)。

《柏林教育法》对战后柏林的教育问题作了深刻分析,规定了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向,使学校教育逐步走向正规,也影响了联邦德国教育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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